先说结论:不管做公众号还是小程序,只要是微信生态的产品,能用“企业主体”就不要用“个人主体”。
原因如下:
微信对“个人主体”限制较多
1、小程序(订阅号)类目选择范围极小;
2、小程序(订阅号)没有办法使用微信支付功能;
3、微信小程序上线审核更加严格;
4、订阅号没有办法进行程序开发接入,如(接入h5商城);
刚好手边有2个在做的项目,都是用的“个人主体”,我们一起来看下。
客户A:玩具在线预约小程序
虽不涉及支付,但却属于“商城”类目,然而微信不允许“个人主体”做电商,我们反复修改调整,小程序一直被驳回,一口认定是商城类小程序。
无奈,胳膊拗不过大腿!!
解决办法:要么用“公司主体”,要么用“个体工商户主体”。
客户B:考研资料微信公众平台(服务号接入h5商城,)
用户进入公众号之后,点击菜单进入商城,进行资料的付费下载。
是商城也涉及支付,还要开通微信商户,同时“个人主体”又不能选择微信服务号。
路全部被堵死,连个小胡同都没有。
一样的解决办法:要么用“公司主体”,要么用“个体工商户主体”。
最后总结:只要是做微信生态的产品:小程序,公众号,能用“企业主体(个体工商户)”就一定不要用“个人主体”。